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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令有關佣金收入須開統一發票解釋。 HOME » 最新消息 » 小常識/政令
財政部令台財稅字第09704550620號 


一、 國內營業人(甲)接受國內買受人(乙)訂貨,轉向國外廠商(丙)訂貨,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,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,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。
二、 本部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,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。



http://dotsearch.dot.gov.tw/Searchall/show_define.asp?id=20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