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修正機關:經濟部。
四、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經濟部能源局
(二) 地址: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
(三) 電話:(02)27757756
(四) 傳真:(02)27316598
部 長 尹啓銘
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表十六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
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主要係規範合格用電設備之裝置方式,惟目前部分絕緣電線,因缺乏國家標準,無法確保該類產品是否屬於合格產品,或因雖有相關國家標準,惟於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」中卻缺乏相關裝置規定,以致電力工程實務上常衍生爭議。爰此,乃參考我國國家標準(CNS)及日本電氣規程(JEAC)相關規定,針對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」第十六條第一款表十六之一加以修正,以應工程實務需要及確保用電安全,修正重點如次:
一、 現行表訂絕緣電線「人造橡膠電纜(BUTYL RUBBER)」因無國家標準可資引用,無法確保其用電安全,爰予刪除。
二、 參考我國國家標準及日本電氣規程相關規定,增訂「聚氯丁二烯橡膠絕緣電線」及「氯磺化聚乙烯橡膠絕緣電線」兩種,以利現行實務之需要。
三、 為利辨認新型絕緣電線是否屬本規則所規定之種類,參考日本電氣規程規定,增訂「絕緣物之種類」之項目,並依我國國家標準分別訂定各絕緣物之種類,以資明確。
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表十六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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